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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競賽日期和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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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4日至22日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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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參加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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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總政宣傳部文體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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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競賽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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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馬、高低槓、平衡木、自由體操。
男子:自由體操、鞍馬、吊環、跳馬、雙槓、單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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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參加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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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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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運動員
199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運動員 |
| (二) |
各單位可報男、女運動員最多各6人,領隊、醫生、舞蹈教師各1人,教練員共4人。男、女運動員各報3名或少於3名運動員的單位,允許報教練員1 人。 |
| (三) |
在國家體操集訓隊訓練的運動員代表原單位參加比賽,由原單位報名,佔原單位名額。 |
| (四) |
允許各單位超出上述名額的運動員報名參賽,計成績和名次,但所有費用自理。如全能、單項取得決賽資格,佔本單位名額。 |
| (五) |
每個單位在報名表上必須明確運動員參加比賽的項目。比賽中因傷病不能繼續參賽,須以書面材料上報,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其後項目及獲取資格也同時放棄。 |
| (六) |
參賽運動員必須經醫務部門的檢查,身體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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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競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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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進行資格賽和單項決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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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賽錄取各單項前8名參加單項決賽;如第8名成績相同,則以E組扣分少者參加,以此類推;如再相同,則同時進入決賽。如承辦單位無運動員進入某項目單項決賽,可派1人持外卡參加該單項的決賽,但必須是參加資格賽該項目比賽並進入前15名的運動員,該項目將有9名參加決賽,運動員決賽成績、名次同樣有效。 |
| (二) |
各單項設3名候補運動員。 |
| (三) |
參賽運動員必須佩帶所代表單位的標誌,對未佩帶標誌的單位,按國際體操聯合會技術規程和評分規則進行扣分。 |
| (四) |
採用國際體操聯合會頒發的2009—2012年體操評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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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錄取名次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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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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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格賽全能成績決定名次,成績優者名次列前;如成績相等,則名次並列,其後名次空出。 |
| (二) |
單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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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項決賽成績決定名次,成績優者名次列前;如成績相等,則名次並列,其後名次空出。 |
| (三) |
全能及各單項均錄取前 8名予以獎勵。 |
| (四) |
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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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報名和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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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單位於8月12日前將報名單及運動員參賽項目一式兩份分別寄或電傳到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010-67175307)和中國香港體操總會上mail@gahk.org.hk。同時請用Email發至體操中心體操部郵箱:ticaobu@163.com。逾期報名,扣所參加資格賽單項 0.3 分。9月9日後將不再接受報名。 |
| (二) |
運動隊和裁判員於11月14日到香港向大會報到。裁判員必須是參加過2009年新規則學習班考試合格,國家級以上(包括國家級)的裁判。不符合要求和不按時報到者,大會將不安排裁判工作,所有經費自理。 |
| (三) |
凡報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報名時隨報名單將保險證明復印件或掃描件一同發送至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否則將不接受報名。 |
| (四) |
裁判員必須攜帶有效裁判等級證書,向大會報到時交到接待處,由高級裁判組負責審核。未攜帶有效裁判等級證書者,將不能參加裁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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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裁判員選派辦法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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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責範圍,按《仲裁委員會條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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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冠名與隊服廣告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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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賽隊伍冠名和隊服廣告宣傳的有關問題,參照《關於全國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比賽參賽隊伍冠名和隊服廣告宣傳有關問題的通知》〔體操字(1999)237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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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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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由賽事活動承辦單位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成立救援和保障機構,包括財政、公安、消防、交通、衛生、氣像、通訊、供水、供電等。 |
| (二) |
賽事活動組委會下設安全保衛部具體履行安保職責。組委會負責人為安保工作第一責任人。 |
| (三) |
賽事活動組委會須確定應急工作信息員和應急電話,負責預警信息的採集和彙報。組委會負責對信息員和救援人員進行培訓。 |
| (四) |
預警信息按應急工作組織程序逐級上報,重要信息要隨時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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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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